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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小学鼓励开展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20号)、《苍南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9号)精神,帮助学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托管”服务管理模式
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采取社区学院主办、各有关小学承办的模式。2015年春季开学前,遴选部分具备学生“托管”条件的小学作为第一批试点学校(具体名单附后),利用学校无偿提供的校舍、图书、体育器材等资源,聘请在职教师和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开展“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待运行机制完善后,逐步向全县推行。
二、规范开展“托管”服务试点
(一)坚持自愿原则。各试点学校必须按照“学生自愿、家长委托、学校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生及家长向试点学校申请“托管“服务,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参加“托管”。同时各试点学校要建立“托管”学生资格审核制度,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书。
(二)加强日常管理。“托管”时间为每周四个工作日下午放学后一个半小时左右(除节假日和学校重大活动外)。“托管”服务以学生自学和课外兴趣活动为主,必须坚持“三个不”,即不上课、不集中辅导、不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严格控制组班人数,原则上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5人,可采用跨年段、跨班级的形式组班。“托管”期间学校必须安排中层以上干部加强管理,每班至少配备1名教职员工,做到集中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
(三)规范收费行为。“托管”服务应充分遵循公益性、服务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各试点学校按照成本核算,收取一定的“托管”服务费,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托管”服务费每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按月结算、及时公示。每生每月不高于120元,多退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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