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海渔〔2015〕40号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县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局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2015年度全县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称资源费)征收等有关工作,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8]第1100号)、《农业部关于做好大型拖网围网渔船国内捕捞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 [2014]第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有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取问题的通知》(农办渔 [2013]第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第10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5]10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的要求,现将2015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年审及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范围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渔船)》、《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
从事海洋捕捞及捕捞辅助活动的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自2015年7月1日起,对未完成2015年度年审的渔业捕捞许,可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按无证捕捞予以处罚。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及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
1、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2、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3、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4、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5、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6、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审合格的,其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按有效办理。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为无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二)经与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核对无误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后,从事海洋捕捞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仍采用手工填写,对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的渔船,在年审意见栏内核盖“年审有效期至翌年6月30日止”章,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年审机关的“捕捞许可证专用章”。
四、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