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4〕72号)、《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及温州市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翻新、扩建、新建私坟,违者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二、全县“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及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范围内的私坟,其坟主或者坟主家属应按照“小型化、土坟化、植被化、景观化”的要求进行生态化改造恢复山林原生态。
三、加大绿色生态葬法力度,全力实行骨灰跟踪管理,严禁骨灰入葬新建私坟,不允许骨灰入葬未经生态化改造的私坟。由于特殊情况死亡,坟墓尚未进行生态化改造的,丧属要求将骨灰安葬到已建私坟的,由私坟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允许其在火化后2个月内对坟墓进行生态化改造,如果不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验收不合格,由私坟所在地乡镇按相关规定对坟墓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