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安监所(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44号)精神,提高烟花爆竹经营点安全条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作如下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具备店面经营的基本条件(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经营场所建筑物必须达到2级以上建筑耐火等级(如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4、电器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包括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电风扇、电线套管等;
5、独立场所必须专营烟花爆竹,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6、必须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7、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据防爆、灭火等应急需要,必须至少配备2只4公斤干粉灭火器;
9、必须保证经营场所逃生通道畅通,并明示逃生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