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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开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5年8月21日
温州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的规定
(试行)
为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建立普职融通、多元立交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以下简称“普职互转”)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普职互转对象
普职互转对象为全市全日制在籍在册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的高一、高二学生。
二、普职互转时限
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在校生共有2次转学机会,即高一第二学期初或高二第一学期初。
三、普职互转条件和原则
1.学生申请普职互转,其拟转入的学校必须有空余学额,申请转学学生经文化课或专业课考核合格,报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普职互转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内进行,生源地不具备普职互转条件的,可申请跨县域互转。职高转普高的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入第三层次普高学校。
3.普职互转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年级学习,与同届毕业生同时毕业。
四、普职互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