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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在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开展章程建设的通知
各学区,县直属各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精神。为进一步确立政府依法设置和管理学校,学校依法治校、文化立校,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到2017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的目标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全面开展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学校章程建设是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需要。学校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它是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坚持和实行依法办学必然要求有章必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树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最根本的就是学校章程,实行依法办学,就必然要求制定学校章程。
(二)学校章程建设是构建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依据学校章程办学,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各学校要通过学校章程编制建设,将校长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工、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群众参与管理的具体形式和途径等重大事项加以规定,确保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三)学校章程建设是推动学校文化建设的需要。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管理的“小宪法”,是学校现代制度建设的总纲。各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创新学校管理流程及制度,形成制度文化。要以章程建设为抓手,凝练学校精神,塑造学校核心价值观,培育学校文化。
二、明确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学校章程的内容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权威性。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制度,是一所学校一切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要以章程为基本依据,制定形成完整、统一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各项制度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三)稳定性。章程的内容应是学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事项。鼓励学校把自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探索固化为制度,以此指引和保障学校创新发展的方向。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一般不入章程。一些需要细化的条款可以另外通过规章制度方式呈现。章程语言应庄重、严谨、准确、简练,避免歧义和模糊。
(四)特色性。学校章程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梳理办学历史,反映学校文脉,提炼文化精神,突出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色,鼓励因校制宜,打造学校品牌,避免“千校一面”。
三、规范中小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基本信息。中小学章程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2.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学历学制、办学方向;
3.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5.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理念、特色、目标、要求;
6.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7.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管理与投入保障责任等;
8.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9.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10.学校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章程建设的重点是明确校内权力运行机制。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章程应健全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机制,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运行机制和监督办法。章程还要明确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与管理规则。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校务委员会、学生会、校友会等各类组织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