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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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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基层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应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83号)部署和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温环函〔2015103号)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深入推进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企业环境应急日常监管,落实各项隐患整改措施,提升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防患能力,切实维护了我县环境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实施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等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吸取金乡徽章厂火灾电镀液泄漏和桥墩104国道槽罐车翻入溪DMF泄漏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企事业单位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物质储备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明确环境应急各类违法案件的违法构成、查处程序、证据要求等,形成相关监察技术规范。

  二、检查对象和重点

  1、检查对象

(一)全县“六大”重污染行业(电镀、化工、造纸、印染、合成革、卤制品);

(二)被列入环境隐患风险源名录的整改企业;

  2、检查重点

各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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