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保监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66号)、《浙江省教育厅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和《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意见》(苍教发〔2015〕121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社保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积极发展校(园)方责任保险,既是建立健全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需要,也是保险业参与地方教育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
各学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7〕7号文件中关于“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要将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平安保险,学校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大力推动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充分运用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来加强和改善安全工作。
二、切实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一)专人负责,强化管理。各学区要按照“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学区、学校要承担起规范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险工作的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