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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登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各民办学校: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工作部署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5〕9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登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县尚未参加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学校董事会决议,均可参加本轮民办教育法人分类登记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须依法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和相应法人登记证书,2014年度登记机关年度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办学定位准确,办学目标合理,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课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