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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苍南县委办公室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办公用房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10月下旬,市委市政府“八项规定”实地督查组到我县开展督查工作,发现我县部分单位存在办公用房整改不到位、不严肃,存在超标等问题。为了切实解决办公用房存在的问题,县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根据县委常委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及设置规定
1、根据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县级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及乡镇主要领导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之规定,明确我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室面积标准如下:(1)县直机关部门正职为18㎡,副职为12㎡,其他人员9㎡。(2)乡镇正职为24㎡,副职为18㎡,其他人员为9㎡。(3)部门下属及各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为12㎡(副科级基层站所负责人为18㎡),其他人员为9㎡。(4)学校、医院主要负责人为18㎡,副职为12㎡,其他人员为9㎡。
2、除驻行政中心、行政副中心外的其它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一个值班室,一个接待室,一至两个会议室。
3、鉴于行政中心办公室结构实际和工作需要,允许所驻单位主要领导可单独使用一个自然间24平方,超出的6平方作为开放式接待室处置。单位有副职三人以上的,在现有办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另设一个接待室。
4、乡镇党委和政府可分别设立一个接待室。乡镇领导的办公室与宿舍要分开设置,杜绝使用办公室、宿舍(休息室)、接待室、卫生间相连通的套间房。
5、在规定的办公室标准面积内,可以允许有休息室。
6、在建或装修中的办公用房必须按以上标准和规定进行调整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