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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环保局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
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基层单位:
现将《苍南县环保局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环保局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苍南县环保局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
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和省厅、市局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文件精神,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经局党组研究,特制订了《苍南县环保局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内容
环保部门要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抽查方式和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要求每年12月底前,根据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
1.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各辖区中队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各辖区中队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全县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也可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四、抽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