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