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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纪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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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纪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处罚)后决定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分(处罚)的主要类型
(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指审判、检察、公安等部门作出的刑事处罚(处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类别:指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及其它决定机关作出的停职审查、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处理)等。
二、执行程序
(一)局人事科根据上级纪检、司法等部门转送的处分决定、法律文书和局党委会的研究决定,拟发处分文件,上挂教育网电子政务网,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来局领取处分决定书、相关的法律文书。
(二)受处分(处罚)人员所在学校(单位)收到局里下发的处分决定书或上级纪检、司法等部门直接转送的法律文书等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布,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将上述文书材料归入本单位当事人的个人档案;同时将相关文书复印分别报送县教育局、所属学区及当事人党员关系所在党组织。
(三)受处分(处罚)人员所在学校(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相关的法律文书等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对当事人的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执行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并逐级上报所属学区、教育局、人社局审核处理;按规定提出减发、停发或缓发其相关的工资待遇等执行事项的办理意见,并逐级上报所属学区、教育局、人社局审核处理。
(四)收到处分决定书、相关的法律文书等通知后的学年度考核期间,受处分(处罚)人员所在学校(单位)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确定处分人员学年度考核的具体档次,逐级上报所属学区和县教育局人事科汇总审核,再由局人事科上报县人社局复核确认。同时,当事人所在学校人事干部要根据处分文件和年度考核结果填写工资变动审批表(要求当年次月起执行),并到县人社局工资科办理相关工资调整手续(其中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人员在处分次月执行降低后工资)。
三、待遇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及《温州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温纪〔2013〕1号)等规定,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党政纪处分后,相关待遇应执行以下标准:
序号
处分(处罚)类别
任用晋升
年度考核
工资待遇
其它
1
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
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若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
党内
警告
一年内不得晋升党内外职务和级别
受处分当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下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
党内严重警告
一年半内不得晋升党内外职务和级别
1.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不称职;
2.其他错误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下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
撤销党内职务
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受处分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下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5
留党
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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