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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经2016年9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已对《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4〕95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9日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五)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