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快苍南台商小镇开发建设,规范苍南台商小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置换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苍南台商小镇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小镇指挥部)为苍南台商小镇房屋置换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苍南台商小镇房屋置换工作。
第三条凡在苍南台商小镇规划范围内,对划定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协商置换的,适用本方案。
对于部分土地与房屋在小镇范围内,另一部分土地与房屋在小镇范围外的行政村,小镇指挥部可与相关乡镇、建设平台协调确定好征收补偿安置的事务后,对该村在小镇范围外的房屋进行置换。
第四条小镇指挥部可与村级组织协商,与该村就开发建设涉及的事宜签订框架性协议,以整村打包方式快速推进苍南台商小镇开发建设工作。
第五条房屋置换范围确定后,置换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行为导致置换补偿费用不当增加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小镇指挥部应当对置换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公布。房屋所有人应提供被置换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以及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被置换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住建、国土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置换房屋的面积,以被置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凭证的被置换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并由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认定结论作为置换的依据。
第七条置换房屋,应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包括:
(一)被置换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置换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周转的补偿;
(三)因置换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置换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置换房屋(含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第(三)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置换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集体土地,在房屋评估时不计算在补偿价值之内,征收集体土地时按法规政策予以补偿。
第八条被置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的被置换房屋补偿款,应确保房屋所有人可以在市场上能够买到与被置换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等方面相当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房屋所有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人从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小镇指挥部随机确定。
第十条 被置换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置换范围确定之日。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予以置换。但除第(一)项外,其它房屋应经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调查、认定。对(三)至(六)项各类房屋,如果房屋所有人没有积极配合置换、不按时腾空搬迁房屋,依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中对未登记建筑物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规定》(苍政发〔2014〕115号)规定,不给予享受本县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的,不给予置换,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灵溪镇人民政府、小镇指挥部,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及时处理: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现状基本未变、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