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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苍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苍民〔2017〕46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决定开展2016年度民办教育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6年6月30日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后勤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管理等情况。
2.办学规范管理情况。本年度办学机构领导班子任职条件、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管理队伍及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办学安全管理情况。本年度在行政管理、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建设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校舍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许可情况,接送学生校车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卫生条件是否合格等情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育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16年度苍南县民办学校基本信息(电子表格挂在苍南教育网“民办教育”栏,请学校上网自行下载);
3.2016年民办教育机构重要变更事项的批准复印件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2016年度收费审批(《收费许可证》)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
6.2016年度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印刷品及广告备案表复印件;
7.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8.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9.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10.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
12.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附件所列的目录清单(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上报(学区所辖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上报到学区,由学区按基本信息表顺序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直属的民办教育机构直接报县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其中复印件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第2项的基本信息表上报电子表格(学区所辖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将电子表格报学区汇总后,由学区上报县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县教育局直属的民办教育机构直接将电子表格报县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
四、年检步骤和时间安排
2016年度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上报材料阶段(2017年 3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
各办学机构要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本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2017年4月1日至4月21日)。县教育局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办学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对办学机构一年的校舍安全、消防安全、办学规范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特别要对上年度年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