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为全面规范我县中小学食堂建设,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体〔2015〕90号)、《温州市推进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校食堂经营管理
1.牢固树立学校食堂服务理念。学校食堂要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每个孩子身心发展负责的理念来经营。严格把好学校食堂准入关,在2012年取消捐资择校、按施教区招生后,城镇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午餐服务。有供应营养餐的学校,要做好营养餐供应服务。农村学校视实际情况,有条件自办食堂的,要切实强化学校食堂管理,食堂大宗物品采购要在县勤工俭学办公室指导下公开招投标或比选供应商。农村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分类由中小教科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认,个别城镇学校,如确需要为学生提供午餐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科室提出申请报批。
2.真正落实学生就餐标准。就餐标准关系到就餐学生的饮食质量。学校食堂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食堂总费用的比例。学校要根据就餐学生人数和每天的伙食标准测算出平均每天主食应采购的总金额数,科学、认真、细致地编制周菜谱,在周菜谱上备注好每样菜需要采购的控制量,确保学生享有符合就餐标准的伙食待遇,严禁有关挤占学生用餐利益的做法。
3. 落实学校食堂工作责任制。食堂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和有关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严格食品安全管理,严禁食堂无证经营及超负荷供餐。建立健全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留样等制度。学校要成立膳管会,切实发挥膳管会作用。膳管会要定期开展市场价格、伙食质量、餐标落实和食堂满意度等调查,促进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真正服务好广大师生。
二、进一步完善食堂财务管理和核算
1.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要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的,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一般情况,早餐小学和初中不超过4元、高中不超过5元,中、晚餐小学不超过9元、初中不超过10元、高中不超过11元,幼儿园中餐与点心最高限价为7元。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秋食成本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