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关于下发《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住建〔2017〕210号

关于下发《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住建所(分局)、局属各单位: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经讨论通过,请各单位组织学习,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27日

───────────────────────────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印发

───────────────────────────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苍南县住建局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    二、案件来源

  1、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检举揭发控告的案件;

  2、上级机关交办及有关单位转来的案件;

  3、报纸等新闻单位曝光的案件;

  4、巡回检查发现的案件;

  5、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

  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情况并做好记录。任何渠道取得的案件线索,均应在“来信、来访登记薄”上详细记录,案件查处部门领导要及时审阅并指定具体承办人。

  三、案件初查

  案件承办人在接到交办的任务后,应尽快赶到现场勘察、测绘现场草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要求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到字迹清晰,适用法律法规确当。行政相对人应在通知书上签署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时间。当事人拒绝签收时,承办人可邀请当事人住所地、工作地点或工程现场人员作为证明人,注明拒绝签收的事由、日期及证明人,该通知书视为转达。

  四、案件立案  立案材料应包括:违法案件现场勘察调查记录、立案呈批表。

  违法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二)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三)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四)违法案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

  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初查情况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立案程序,认真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进入办案程序。立案表由办案人员按要求填写,附上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办案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制科审核。法制科经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认为需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证据材料。法制科立案审核的期限为五工作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至十五日。法制科退回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自退回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局领导审批日期为立案日期,一经立案,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案,确有原因需撤案的,应按原立案程序,报经原审核批准立案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撤案。

  五、案件调查

  运用“现场勘验笔录”、“案件调查笔录”、文书以及摄影或摄像等手段,全面收集一切能够确认案件性质的有效证据。

  制作调查笔录,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调查的时间、地点;(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三)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四)询问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

  调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等情况,或者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

  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1、现场勘验笔录是反映现场情况的重要证据。调查人员对现场必须进行勘查并作出笔录。笔录必须载明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四址界限、建设现状等,并绘制简图或由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图,由执法人员予以签字认可,需要时对建设现场采取摄影、摄像,作为现场勘查的证据。要求测量准确、图象清晰。客观、真实的反映建设状况。证据要妥善保管,对有可能灭失难以重新取得的证据,必要时可申请予以证据保全。

  2、案件调查(谈话)笔录是确认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办案人员要向案件直接责任人或有关知情人谈话、调查、建设时间、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材料、土建工程总价(含现状土建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应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许可证件、图纸及其它有关证据的原件并复印存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2813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