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住建〔2017〕210号
关于下发《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住建所(分局)、局属各单位: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经讨论通过,请各单位组织学习,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27日
───────────────────────────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印发
───────────────────────────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苍南县住建局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 二、案件来源
1、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检举揭发控告的案件;
2、上级机关交办及有关单位转来的案件;
3、报纸等新闻单位曝光的案件;
4、巡回检查发现的案件;
5、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
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情况并做好记录。任何渠道取得的案件线索,均应在“来信、来访登记薄”上详细记录,案件查处部门领导要及时审阅并指定具体承办人。
三、案件初查
案件承办人在接到交办的任务后,应尽快赶到现场勘察、测绘现场草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要求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到字迹清晰,适用法律法规确当。行政相对人应在通知书上签署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时间。当事人拒绝签收时,承办人可邀请当事人住所地、工作地点或工程现场人员作为证明人,注明拒绝签收的事由、日期及证明人,该通知书视为转达。
四、案件立案 立案材料应包括:违法案件现场勘察调查记录、立案呈批表。
违法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二)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三)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四)违法案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
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初查情况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立案程序,认真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进入办案程序。立案表由办案人员按要求填写,附上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办案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制科审核。法制科经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认为需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证据材料。法制科立案审核的期限为五工作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至十五日。法制科退回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自退回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局领导审批日期为立案日期,一经立案,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案,确有原因需撤案的,应按原立案程序,报经原审核批准立案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撤案。
五、案件调查
运用“现场勘验笔录”、“案件调查笔录”、文书以及摄影或摄像等手段,全面收集一切能够确认案件性质的有效证据。
制作调查笔录,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调查的时间、地点;(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三)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四)询问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
调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等情况,或者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
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1、现场勘验笔录是反映现场情况的重要证据。调查人员对现场必须进行勘查并作出笔录。笔录必须载明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四址界限、建设现状等,并绘制简图或由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图,由执法人员予以签字认可,需要时对建设现场采取摄影、摄像,作为现场勘查的证据。要求测量准确、图象清晰。客观、真实的反映建设状况。证据要妥善保管,对有可能灭失难以重新取得的证据,必要时可申请予以证据保全。
2、案件调查(谈话)笔录是确认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办案人员要向案件直接责任人或有关知情人谈话、调查、建设时间、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材料、土建工程总价(含现状土建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应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许可证件、图纸及其它有关证据的原件并复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