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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外出活动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严肃查处在编不在岗行为,根据《苍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苍治组〔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外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含局机关、学区干部职工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外出活动, 外出活动主要指开会、下乡、培训、考察、因公办事、因私请假等。
二、审批程序
根据外出活动不同情况,分为由本单位自行审批、报教育局和报人社局审批。报教育局审批的,1-4人外出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批;5人(含)以上集体外出的须在外出前,按规定报批(具体审批表见附表1、2)。事假7天以上的,需按规定报送人社局审批。审批后一份留存用于报销,一份要及时报本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一)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1天以内的,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2天及以上的,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局长审批。
(二)学区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下同)、直属学校一把手外出,1天以内的,向局人事科口头报备;2天及以上的,由人事科审核,分管人事副局长复核,局长审批。
(三)局机关科室、学区副职及以下干部外出,1天以内的,由科室、学区主任审批;2天及以上的,由科室、学区主任审核,分管(联系)副局长复核,分管人事副局长审批。
(四)乡镇中小学(幼儿园)一把手外出,1天以内的,向所属学区主任口头报备;2天及以上的,由相关学区、人事科审核,分管人事副局长审批。
(五)直属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校级副职及以下公职人员外出,2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3天及以上的,由校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向相关学区、人事科报备。
(六)以教育局名义组织的集体外出,3天以内(含3天)且在市内的,由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复核,分管人事副局长审批(其中科室负责人外出,由局长审批);3天以上或市外的,由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复核,局长审批。
(七)学区、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教师集体外出,由相关学区主任、人事科审核,分管人事副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