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2016学年苍南县民办教育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学校:
根据《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12〕112号)、《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苍委发〔2014〕22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07号)(〔2017〕56号)精神,现开始申报2016学年苍南县民办教育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
2.已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的民办学校;
3.已落实教师最低工资制度的民办学校;
4.已落实相应会计制度的民办学校。
申报民办教育政府购买服务的学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学校如实填写《苍南县民办教育政府购买服务申报表》(附件1),学生数要分第一、第二学期。
2.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如有更改,要提供更改证书复印件。
3.教职工名单。提供2015学年、2016学年教职工名单。
4.学校专任教师花名册(附件5)。
5.社保材料。(1)按月提供2016学年专任教师参加事业保险月统计表(附件2),附有每个月的汇总; (2)提供2016学年度温州籍和非温州籍专任教师参加事业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件4);(3)提供2016学年参加事业保险有变化月份专任教师名单;(4)事业和企业保险税收缴款书(社保缴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5)经人社局盖章的单位事业和企业保险缴存名册原件(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并注明专任教师,如有需要说明,在花名册后加备注。
6.工资发放表。(1)记账凭证复印件及教职工工资发放表(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 (2)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或相关制度。
7.2016学年第一、二学期在校生汇总表(由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证明)及花名册。
8.学生收费发票。提供2016学年一、二两学期学生收费发票复印件(各年级段提供叁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