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92号)、《温州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温财农〔2015〕387号)的要求,为指导各地开展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扶贫试点工作,经市领导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实施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试点,是在不改变支农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以支农资金投入项目所形成资产股权量化为载体,构建财政支农资金扶贫新模式。同时,赋予低收入农户更多的财产权利,拓宽缺劳力、缺技术、缺资金、缺信息的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激发他们参与产业化合作开发和生产劳动的内生动力,助推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二、基本原则
1.县级为主,试点先行。各县(市、区)政府是财政支农资金量化折股扶贫试点工作的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推动试点工作。市级扶贫办、市财政局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2.完善制度,大胆探索。各地要坚持精准扶贫方略,拓宽思路,创新方法,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新模式,并形成制度总结推广。
3.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保障低收入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保障参与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4.市场运作,多措并举。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实施。采取参股入股、租赁、发包、独立经营等资产运营方式,实现赢利增值。
二、主要目标
从2017年起,每个县(市、区)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试点工作,选择1-2个项目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全面推开。全市带动150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户均年增收2000元以上。争取有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通过3-5年持续发展达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三、受益对象与实施主体的基本要求
1.受益对象应遵规守纪,诚实守信,无吸毒贩毒打赌等违法行为,自愿参与、主动接受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方式,与经营主体形成利益联结体,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进一步提高收入?对于不需要收益对象投入土地、劳动、资金等资源的项目,每年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2.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及有意愿参与扶贫的其他经营主体等,有乐于扶贫助困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诚实守信,切实保障低收入农户的收益。
四、折股量化的方式方法
(一)参与折股量化的资金范围
参与折股量化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挂钩帮扶资金,但补贴类、救灾救济类专项资金不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实施范围。
(二)折股量化形式
根据收益对象是否有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投入,分为两种形式:
1.单一利用政府支农资金或挂钩帮扶资金投资于第三方实施主体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折股给政府委托持股主体持有,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收益量化给低收入农户。
2.低收入农户利用土地、农房、资金、劳动力等资源入股,财政资金投资于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资产直接折股量化给受益对象持有。
(三)具体途径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从中选择市场风险小、收益长期稳定的项目用于实施折股量化。
1.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利用土地、风、水、电、农村新能源等农村自然资源开发类项目;
2.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农村金融、饮用水、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仓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购买店铺、来料加工场所、停车场等农村经营性集体物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