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住建〔2017〕399号
苍南县住建局关于印发《“无欠薪”县创建
房建市政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基层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县“无欠薪县”创建试点工作,根据县政府相关会议要求,现将苍南住建局《“无欠薪”县创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苍南县住建局“无欠薪”县创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无欠薪”县考核验收标准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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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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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苍南县住建局“无欠薪”县创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苍政办函〔2017〕16号)、《关于印发<“无欠薪”县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苍防欠薪发〔2017〕1号)有关精神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结合住建职能,制定本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加强基层所(分局)欠薪防范处置能力,对辖区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施工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
二、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五、配合人社部门按照《苍南县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苍政办〔2016〕150号)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和退还。
六、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
七、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7年底,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八、督查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九、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十、督促建设项目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十一、在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时同步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配合人社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十二、对欠薪企业及时进行信用惩戒,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附件2
“无欠薪”县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为推进建设“无欠薪”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规则
(一)由县政府委托县防欠薪领导小组负责“无欠薪”县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县防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为2017年8月份至2018年3月份。
(三)考核总分15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0分)。“无欠薪”县达标分为130分,且“三、评分标准”中(二)、(三)、(四)项的任何一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基本分的85%。
(四)扣分时,不符合相关即扣除相应分值,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时,以不超过单项基本分为限。
(五)同一事项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扣分标准的,适用扣分高的情形,对扣分低的不作重复扣分。
(六)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按该事项扣分标准作出加倍扣分处理。
二、建设标准
建设“无欠薪”县,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理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15分)(责任单位:县政府)
1.未出台本地区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
2.未将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扣3分。
3.未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实行实体化办公的,扣3分。
4.未组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督查、考评的,扣3分。
5.“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不到位,抽查企业知晓率低于80% 的,扣3分。
(二)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40分)
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3%(含3%)低于5%(不含5%)的,扣5分;超过5% (含5%)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3.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5‰(含5‰)低于8‰(不含8‰)的,扣5分;超过8‰(含8‰)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功能区管委会、乡镇政府)
4.辖区内企业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功能区管委会、乡镇政府)
(三)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57分)
1.辖区乡镇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未达标,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综治办、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总工会,乡镇政府)
考核要求:(1)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
(2)在乡镇(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4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会同有关部门、乡镇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