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7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6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提高2100元、1810元、170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当地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07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2016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7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