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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苍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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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转发苍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教育系统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县教育系统经费开支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单位,现将《苍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苍财行〔2017〕3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根据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强调如下规定:
一、实行公务差旅事前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参照苍南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外出审批权限,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审批权限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外出活动的通知》(苍教发〔2017〕115号),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二、公务差旅费按时按规定报销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三、差旅费报销标准
县域外出差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县域内出差参照差旅费规定第四十四条报销,如接待单位已安排用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费。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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