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审议意见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决定调整、实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浮购买绿色建筑等类型住房可贷额度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经市住建部门认证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上浮10%,上浮后其贷款还款能力不受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还贷比例的限制。按原规定计算后已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再上浮;按规定上浮贷款额度计算后,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额度确定执行。
二、增加贷款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按月分期偿还还款方式,增加可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职工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进行计算确定。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其贷款月还款能力不受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的还贷比例的限制。
已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变更还款方式。
三、增大贷款还款弹性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可选择“减少月还款额贷款期限不变”或者“缩短贷款期限月还款额不变”的方式进行偿还,管理机构根据选择,对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或贷款期限作出相应调整。
四、启动委托按月还贷提取业务
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按“新、老协议”进行区分管理:职工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原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开启办理新的“在提取留存余额基础上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职工按月归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委托提取的,开启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按月还贷提取”方式,即:借款人还款账户(银行卡)当月扣款后,再根据当月的月还贷款本息将其(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于次月提取划转到借款人还款账户(银行卡)。
五、规范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比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