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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农民自建房建设依法依规实行“五个必须”,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落实行政管理责任,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优化技术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加快实现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全覆盖,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台、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农房选址安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鼓励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独立式单体(单间通天房)建造,确需建造独立式单体的,必须集中联建并严格控制层高层数;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农民自建房须符合“一村一貌”的要求,能够和谐融入村庄布局和景观。
(二)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建筑结构形式和防灾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建材。
(三)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承接农民自建房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鼓励农户优先选择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来承接业务范围内建设活动。建房户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加入建筑施工企业或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加快组建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
(四)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民建房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房建设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