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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培训过程管理 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明确质量监控要求,切实提高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4〕14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浙师质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培训过程管理
(一)确保各项培训指标完成
目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共有八项主要指标,要求各学校(幼儿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培训指标按时按规定完成。
指标1:当年度教师完成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人数占总人数比例达20%;对于已提前完成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的,此项不作硬性要求。
指标2:当年度教师省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课人均37学时及以上。
指标3:当年度教师培训总学时人均达73学时及以上(含自主选课学时、校本培训学时、指令性学时)。
指标4:当年度教师自主选课后实际参训率达95%及以上。
指标5:当年度参加县教育局分配的国培、省培、市指令性培训的实际参训率达100%及以上。
指标6:当年度学校日常公用经费10%及财政下达的培训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指标7:当年度教师完成校本培训人均23~24学时。
指标8:当年度教师自主选课90学时及以上匹配率达85%及以上。
(二)规范组织教师外出培训
1. 学校要根据培训经费情况,以教师专业实际水平和参训的经历,合理制订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分层分批安排教师参加县级(县内)、市级(县外市内)、省级培训(市外省内),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的;
2. 严格控制参加县外培训的教师人数,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每年参加县外培训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专任教师数的20%,参加县外同一班次培训的,一所学校参训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高中段学校要合理分配本校教师参加省、市、县级培训项目人数。
3. 学校要按计划严格审核教师自主选课培训项目。教师自主选课内容与本学科(班主任、心理健康)或与教师专业无关的培训项目,学校应不予通过审核;教师自主选课90学时及以上培训项目平台显示有偏差的,学校应不予通过审核;其他短时培训项目要严格控制偏差比例。
(三)严格参训纪律管理
1. 严格执行集体外出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县教育局有关集体外出审批文件规定,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外出培训。
2. 严格培训考勤管理。参训教师要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考勤制度,确需请假的,应经培训机构和所在学校校长联合审批同意,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校长在批准本校教师自主选课后,要妥善安排好参训教师的功课安排工作,使教师安心参训;无特殊原因,不得要求参训教师弃训返校。
3. 严禁学校以培训的名义或在培训期间组织参训教师到景点参观旅游;严禁参训教师在培训期间擅自到景点参观、旅游或在朋友圈发布景点照片和视频内容等。
(四)规范培训经费报销制度
1. 教师培训经费原则上用于在职专任教师为取得专业发展规定学时而进行的相关培训及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凡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及带有福利性质的休养等活动,其经费不得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2. 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教师,一般应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通知书、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结报,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负担;
3. 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苍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4. 教师在培训期间,如因请假、缺勤等原因被扣除学分的,报销时应根据比例相应扣除报销金额;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经培训机构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学分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五)实行培训成效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