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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贸易回归认定及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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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贸易回归企业认定及资金申报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贸易回归企业认定及管理有关工作,加快苍南经济发展,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度新增内贸回归额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新增外贸回归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不同的回归形式,认定为贸易回归企业需符合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一)在温州市外有关联公司,将市外关联公司贸易业务回归苍南县开展,并在苍南县新设独立法人资格贸易公司;

  (二)在苍南已设有三年以上独立的贸易法人公司,同时在温州市外有关联公司,将市外关联公司贸易业务回归苍南公司开展;

  (三)本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温州市外有关联公司,将贸易增量业务回归苍南公司开展,由苍南本部企业统一对外销售。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依法纳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外贸回归企业:

  1.将在县外生产经营加工的产品,通过苍南本地新设立的外贸公司出口的;

  2.将原先通过县外代理公司出口的产品,现转为本地新设立的外贸公司出口的。

  (五)重大贸易回归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报县促进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条  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贸易回归企业需填写《苍南县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向企业所在乡镇或功能区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或功能区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于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公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促进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给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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