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贸易回归企业认定及资金申报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贸易回归企业认定及管理有关工作,加快苍南经济发展,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度新增内贸回归额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新增外贸回归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不同的回归形式,认定为贸易回归企业需符合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一)在温州市外有关联公司,将市外关联公司贸易业务回归苍南县开展,并在苍南县新设独立法人资格贸易公司;
(二)在苍南已设有三年以上独立的贸易法人公司,同时在温州市外有关联公司,将市外关联公司贸易业务回归苍南公司开展;
(三)本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温州市外有关联公司,将贸易增量业务回归苍南公司开展,由苍南本部企业统一对外销售。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依法纳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外贸回归企业:
1.将在县外生产经营加工的产品,通过苍南本地新设立的外贸公司出口的;
2.将原先通过县外代理公司出口的产品,现转为本地新设立的外贸公司出口的。
(五)重大贸易回归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报县促进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条 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贸易回归企业需填写《苍南县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2),向企业所在乡镇或功能区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或功能区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于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公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促进贸易回归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给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