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由政府统一规划的综合性货物批发零售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每50个固定摊点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汽车客运站、轮船客运码头候车(船)室内、市域轨道交通站内零售点不超过3个,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零售点不超过3个、大楼其他区域零售点不超过5个,机场每个候机厅内零售点不超过4个、航站楼其他区域零售点不超过4个,零售点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纳入省、市级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及其直营门店或全市范围内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及其直营门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二)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娱乐休闲等服务行业;
(三)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五)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