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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支持引导各市、县(市)(不含宁波,下同)财政统筹用于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省经信委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确定因素权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及绿色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补偿对象可包括所有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标准可按照不超过小微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增量的0.5%、绿色贷款余额的0.5%的比例进行。
第六条 可按照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余额的0.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 可对保险机构按照不超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八条 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担保余额的1%。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担保业务给予额外的风险补偿。
第九条 专项资金也可用于各类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银担合作、政保合作以及其他当地认为必要支持的方向。
第三章 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条 银行信贷因素
(一)小微企业贷款增量
X1=该市、县(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全省各市县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相应权重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贷款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如今后认定标准制度有所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二)农业贷款增量
X2=该市、县(市)农业贷款增量/全省各市县农业贷款增量和×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相应权重
农业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林牧渔业贷款。如今后认定标准制度有所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绿色贷款余额
X3=该市、县(市)绿色贷款余额/全省绿色贷款余额×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相应权重
绿色贷款的认定标准按照统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