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落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学区,社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等精神,落实《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依法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行为,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中小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实现培训市场规范有序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健康有序”的原则,开展深度排查、集中整治、督促检查,通过扎实、有效的清理整治, 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是对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已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办学许可证;重点对民办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但基本具备办理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限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条件的,要指导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类教育培训。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必须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每学期初,授课教师要在研究学情、吃透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教学计划,杜绝“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应试行为的发生。
5.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严禁超审批办学层次办学、超审批办学内容办学;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许可内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在校生参加各级各类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得组织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学科竞赛及延伸类竞赛活动;不得为中小学校招生选拔生源组织考试。
7.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授课,不得利用教师身份之便诱导或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8.查清在校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2018年5月底完成)。
各学区要迅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各有关中小学校要把各自施教区范围内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场所出租者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上报学区,摸底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相关的校长。各校要做到摸底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进行网格化排摸,确保排查摸底工作到位。各学区根据上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将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分类别列出清单书面报当地乡镇政府;同时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附件1-3)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报县教育局民教办。具体排查内容包括:
1.查清培训机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内校舍安全、消防隐患、食品安全(有餐饮服务的机构)、接送车等问题。
2.查清无证(指办学许可证,下同)无照(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情况。
3.查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4.查清校外培训机构有无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重点时段为招生前后。同时查明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的情况。
5.清查文化课程类培训机构内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情况、专兼职教师情况。重点查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情况。
6.调查在校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二)集中整治(2018年11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