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苍南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意见》(温教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战略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各类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8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
(六)具有苍南县学籍的新居民子女小学应届毕业生(以电子学籍为准,下同)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居民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苍南县取得《居住证》,并截止报名时已在我县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8年6月30日前已经在我县依法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
4.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
5.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及以上)。
本县户籍中,重度智障残疾儿童(少年)到县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中、重度听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盲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轻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与普通中小学生同等条件随班就读。
四、照顾规定
凡是符合以下规定的,就近照顾到公办学校就学。照顾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设龙港镇第四小学内,下同)、龙港实验中学少年体艺班。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
(二)下列对象的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1.见义勇为者;
2.省绿叶奖、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
4.县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县政府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
5.市第三层次(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县第二层次(县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及以上的教育系统优秀人才;
6.根据《苍南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新居民子女入读辖区优质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苍新居民〔2018〕10号)精神,经评选,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居民;
7.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的对象。
五、招生计划
一年级、七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0人以内,农村小班化试点小学、初中原则上班额不超过32人。新居民子女集中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六、招生办法
(一)2018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分期、分批、错时的办法实施招生。各校具体招生时间见附件2、附件3。
1.招生批次。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且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无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三批: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申请入读学校施教区范围外,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持有房产,而未办理或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能提供购房正式合同(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同)、发票的;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的,或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信息(在国家电网公司“掌上电力”APP登入APP首页点击“电量电费”生成的电力用户信息,无需再到供电公司打印电费票据,下同),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五年及以上(2013年7月1日前缴纳至今),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并居住五年及以上的。
第四批: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分设机构须在施教区范围内,下同)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在所在单位同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毕业学校校址在初中施教区范围内,申请就读此初中的本县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持有房产,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信息,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三年而不满五年,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且居住三年及以上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以上原因,父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一年而不满三年,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且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施教区内企业(除法人企业外)务工并在所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到2018年6月30日满1年、或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到2018年6月30日满1年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经学校实地调查属实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先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
(2)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余额的,可启动招收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剩余学额,学校可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获得的时间顺序实施招生,额满为止。
(3)学校招收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按以下顺序依次启动招收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额满为止:
学校可先按不动产权或房屋所有权确权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再按购房正式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无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购房正式合同、发票的适龄儿童(少年);再按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或建房批文落款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或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最后按缴纳电费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信息,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五年及以上(2013年7月1日前缴纳至今),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并居住五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4)学校招收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按以下顺序依次启动招收第四批次适龄儿童(少年),额满为止:
各学校先按在所在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在所在单位同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适龄儿童(少年);初中学校再录取施教区范围内小学的应届毕业生(灵溪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灵溪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龙港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龙港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最后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它学校各自先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各学校再按缴纳电费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信息,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三年而不满五年,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且居住三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再按缴纳电费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同以上原因,父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一年而不满三年,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父母自有房产且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最后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在施教区内企业(除法人企业外)务工并在所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到2018年6月30日满1年、或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到2018年6月30日满1年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经学校实地调查属实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对于以上四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学区制定具体招生方案,报县教育局备案后统筹安排。
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期招生学校中只能申请一所学校报名就读,不得多校申请。若有多校申请,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16〕5号)要求,严格按照县教育局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收费情况由县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