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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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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

《苍南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苍南县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着力改善民办学校优秀师资紧缺的现状,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我县民办教育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人[2018]32号)、《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12〕112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苍南县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支教暂行办法:

一、支持我县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教师(含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到本县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支教,建立健全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支教的长效激励机制,

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活动,坚持按程序申报、有计划选派、按规定享受待遇等原则。

三、接受支教的民办学校必须是县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由县教育局提出方案,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四、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原则上每一所(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薄弱民办学校每学段可以申请1个支教名额,同一所公办学校派遣支教教师人数不得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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