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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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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ND65-2020-0002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苍政办〔2020〕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流程,有效防止农村基层微腐败行为,现将《苍南县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办法

中共苍南县纪委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苍南县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项目)发包流程,有效防止农村基层微腐败行为,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小型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等工程以及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集体资产添置、购买服务等项目。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格30万元(不含30万)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及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集体资产添置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规模标准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由乡镇及以上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与程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商议确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应成立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工程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提出项目建设时,应当事先通过村党组织、村委会同意并取得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组织实施方式及项目承包方式(劳务承包或总承包)等实施意见,形成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实施方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小型工程项目发包采用组织竞价、询价比对、商议确定等三种方式。

施工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采用组织竞价方式进行,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采取询价比对方式进行。参与组织竞价的承包单位数应不少于3家;经两次以上发包投标单位均少于3家的小型工程项目、涉及抢险救灾等情况紧急的小型工程项目,可采用商议确定进行。

(一)组织竞价

1.确定发包价。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后,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现场风险等因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下浮比例范围,下浮比例范围一般为5%≤X≤12%,具体在发包文件中明确。

2.发布竞价公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商议,制定小型工程项目竞价公告并发布。

3.登记报名。发包方负责对参加小型工程项目竞价单位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登记,符合条件的竞价单位不得少于3家。接受报名和发布竞价公告可同步进行。

4.确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竞价公告规定,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组织现场竞价。最低报价的竞价单位为承包候选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确定为承包单位。

(二)询价比对

1. 询价。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监督小组成员参与,向潜在承包单位分头进行询价或接受潜在承包单位主动报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做好询价记录。

2. 比对。项目负责人召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干部及村监会(社监会)主任,对所有有意向参与项目的潜在承包单位进行综合比选(主要包括服务项目、货物等报价、往期项目情况、是否有不良行为等),商议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3. 公示。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比对结果公示。

(三)商议确定

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商议确定承包单位,同时将商议结果公示。

第七条 小型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必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有相关工程建设经营范围的企业,或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企业。

第八条 发包方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制,造价咨询机构须从乡镇人民政府造价咨询平台中选取,未列入乡镇人民政府造价咨询平台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承接本办法第二条所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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