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苍南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苍南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联合宣传部、财政局起草了《苍南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9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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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9月24日
苍南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2013﹞229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设立苍南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制定预算报县财政审批,通过审批后进行联合发文,下拨资金。资金分配根据我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需要和上年度相关单位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投入与提升、公共文化阵地运营和开放、文化惠民、品牌创建和队伍提升等支出,实际支出项目视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而定。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投入与提升
1.本着精简高效、适度适用的原则,县本级公共文化设施投入与提升,由县本级经费予以保障。
2.乡镇政府是乡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主体,县宣传文化部门对乡镇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及提升方案予以指导,对以县图书馆分馆模式建设的乡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更新、数字资源建设等给予补助;对以县文化馆分馆模式建设的乡镇文化站给予补助。
3.社区、村(社区)新建文化中心并有正常免费开放的,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固定的“百姓舞台”和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广场,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4.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非国有资本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免费开放时长、服务人数等,每年补助2至5万元。
(二)公共文化阵地运营和免费开放
1.县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安排免费开放项目,县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2.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中心)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42小时,每年每站补助4至8万元。
(三)文化惠民
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根据省市每年下达的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任务,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宣传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放映活动,每场公益影片补助250元(含县财政配套资金补助)。
2.送戏下乡: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县文广旅体局制订送戏下乡计划开展活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该项目,给予经费保障。
3.送书下乡:县文广旅体局每年制订送书下乡计划,用于乡镇图书分馆、社区、村(居)公共图书室、农家书屋建设,按实际送书情况给予经费保障。
4.品牌文化活动:不断创新特色文化活动载体,开展文化艺术节、周末剧场、百姓舞台、文化驿站、全民阅读、名家讲座、视觉艺术展、非遗项目等活动,给予经费保障;鼓励社区、村(居)文化中心开展特色文化活动,每年评选出一批活动丰富、特色鲜明、群众满意的社区、村(居)文化中心,每个给予奖励2万元。
5.文化走亲:县文广旅体局安排文化走亲演出计划,每年至少举办5场文艺演出或视觉艺术展览,给予经费保障。
6.广电对农节目: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作要求,制作播出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给予经费保障。
7.经县文广旅体局批准开展实施的其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
(四)品牌创建和队伍提升
1.创建浙江省文化强镇、温州市文化强镇的,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创建浙江省文化示范村、温州市文化示范村(文化示范新社区)的,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2.县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资金用于鼓励文艺精品创作,创作音乐、舞蹈、小品、书画、摄影、文学等作品参加上级组织的赛事,鼓励民间个人出版文学、书法、美术、摄影等书籍。
3.文艺骨干培训:县文广旅体局组织培训,选送区域内文艺骨干参加省市文艺培训,或邀请优秀师资力量来我县开展培训,给予经费保障。
4.文化艺术交流:县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资金用于文化艺术交流,鼓励本地专业或业余文艺团队、非遗项目走出去,积极参加省、市各级各类艺术交流,鼓励参加省外、国际赛事。也鼓励我县邀请国内外优秀文艺人才或团体来举办文艺交流演出、展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