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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新居民“乡音”调解员管理办法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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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居民“乡音”调解员队伍管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乡音”调解员队伍,激发广大“乡音”调解员调处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促进新居民“乡音”调解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新居民“乡音”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浙江省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新居民“乡音”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居民“乡音”调解员是指经苍南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聘任,在苍南县新居民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组织下从事涉及新居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新居民“乡音”调解员的条件

第三条 担任“乡音”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法律至上;

(二)热爱调解事业。具有为新居民服务的思想,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热心调解工作,有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三)清廉公道正派。具有正直无私的道德品格和清正廉洁公平的情操,主持公道,恪守法律,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调解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耐心听取各方不同意见,热忱为当事人着想,不偏袒一方,反映客观事实;

(五)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基本法律法规,了解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较强,能化解一般社会矛盾纠纷,胜任调解员工作。

(六)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章 新居民“乡音”调解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新居民“乡音”调解队全面负责调解日常涉新纠纷调处工作的管理及队伍建设。其工作职责:

(一)调处新居民与企业(雇主)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资劳务纠纷;

(二)调处新居民之间、新居民与社区居民之间及新居民家庭内部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接受新居民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指派的各类涉新矛盾纠纷;

(四)依法接受司法机关或其它部门委托调解的新居民纠纷案件;

 (五)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法制讲座,提高新居民法律素质及依法维权能力;

 (六)向本辖区党委、政府反映涉新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七) 做好对各乡镇新居民维权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新居民“乡音”调解员调解涉新纠纷,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不徇私舞弊、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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