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2号)精神,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在贯彻落实“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温州实际,进一步扩展为“五多合一”(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深化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事项合并办理。要求一个合并的审批事项,提供一个办理流程,整合一张申请表单,统一一套申报材料,推行一次技术论证,颁发一本许可证书,同步实行网上申报,大幅度缩减办理环节、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实现规划用地审批提速提效,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基层的获得感。
二、实施步骤
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改革,采取试点单位先行、经验总结提升、全面推广实施等三个步骤。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为试点单位先行实施。试点单位应加快落实本通知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早日取得试点成果。其他非试点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实施条件成熟的改革事项,同步开展实施。
三、时间安排
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动员部署。
8月底前,完成探索实施工作,形成经验总结。
9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提升,全面推广实施。
12月底前,全市基本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事项合并办理。
四、责任分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改革,涉及多规合一、综合测绘、信息化等多领域的综合改革,市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市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市局审批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部署、协调和推进工作。
市局行政审批处牵头抓总,负责改革任务的分解、实施方案的汇总把关,协调各实施单位工作,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方案的实施。
市局建设用地规划处负责改革的城乡规划实施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拟订。
市局总体规划处负责“多规合一”改革推进工作。
市局测绘地理信息处负责“多测合一”改革推进工作。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改革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改革的信息化支撑工作。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改革方案制定、改革实施和经验总结。
五、改革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改革分为九大部分内容组成,分别制订实施方案:
1.构建“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方案
2.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实施方案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多评合一”实施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批准合并办理实施方案
5.分类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方案
6.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方案
7.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改革实施方案
8.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合并办理实施方案
9.规范“多证合一”许可证发放实施方案
六、保障落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改革,是今年改革的重点、亮点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要及时上报改革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取得的经验成效,并总结提升改革成果。市局将对改革中的亮点工作和先进事迹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多合一”改革
实施方案
目 录
构建“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实施方案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五多合一”改革,构建我市 “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以建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目标,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整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所需的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一张底图,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依托平台,以一张底图为基础,整合叠加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实现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法定依据,为建立健全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提供信息支撑,实现“多规合一”。
二、工作要求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后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相关工作。
1.在温州市及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之前,为保障过渡期内规划的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规划期限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空间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指导,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项目前期谋划阶段深入开展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项目策划。
2.开展温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待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后,正式启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叠加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实现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真正实现“多规合一”的目标。
三、时间安排
我市“多规合一”体系构建总体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启动部署阶段(2020年6月-7月)
结合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初步成果,启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完成平台建设方案,并开展需求分析工作。
在7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现行主要规划数据成果、2019年度全市现状评估成果数据等一张底图相关成果数据接入本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2.重点突破阶段(2020年8月-2021年2月)
深入开展需求分析及系统总体设计工作,进行系统主体功能开发,上联国家级和省厅系统,有序进行各子系统的开发。
结合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中间成果,2020年10月底,完成部分试点区县、乡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汇交检验及配套工具的功能测试。
2021年2月底,基本完成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入库,基本完成温州市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发,进入试运行阶段。
3.深化完善阶段(2021年3月-12月)
根据试运行情况,逐步完善温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建设、指标模型库建设和系统功能建设,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结合浙江省关于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要求和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进度,2021年6月底,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入库。
2021年12月底,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入库。
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实施方案
2019年,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出台了《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工作方案》(温资规发〔2019〕52号)。该工作实施以来,基本完成了项目规划选址和预审的合并工作。根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深化改革要求,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新的选址和用地预审分级审批制度
1.认真落实浙江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并且是承接国家委托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用地预审权限仍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
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除跨市行政区域的和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外,国务院、省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已明确权限下放和委托的事项,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项目位于县(市)范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相关附图附件,上报市局审定核发;项目位于市区范围内的,按原选址工作职责分工,直接由直属分局核发或初审后上报市局审定核发。
分级审批的流程详见本方案附件1。县级上报市级选址、预审的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本方案附件2。
二、规范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批
1.范围核实。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已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机构合并的,开展本单位内部核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承办处(科)室自行核实,情况复杂的,应书面征询相应主管处(科)室核实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范围核实的办理流程,详见本方案附件3。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的内部联系单,详见本方案附件4。
2.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申报前应报经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事项审核同意。
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不再单独设置“涉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事项,统一归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事项。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按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19〕97号)要求执行。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委托实施;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仍按原规定报省林业局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且按规定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活动审批委托属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风景名胜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后续规划用地手续,无需开展专门的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
3.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已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机构合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承办处(科)室应征得自然保护地主管处(科)室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承办处(科)室同时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核的,承办处(科)室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有关要求,符合要求方可办理。
其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前应先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涉及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前应先报经省林业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4.项目联办。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设定为联办事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事项审核同意前,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联办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且按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受理、审核后,转报市局实行联办。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且按规定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办。
大力压缩办理时限: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规定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改革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采用联办后,原则上联办事项办理时间压缩在13个工作日。
“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联办流程图详见附件5。
三、进一步加强选址和预审技术论证工作
需要对事关重大城乡空间布局建设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组织技术论证,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即“多评合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预审论证的,仍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多评合一”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四、特定情况下的办理要求
1.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只审查规划选址情况,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不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非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审批,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已获得选址意见书但尚未获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只需提交用地预审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收回原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用地预审意见在有效期内的,选址意见书延续次数未超过2次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只需提交选址意见书延期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收回原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与原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一致。
五、其他
1.申请材料和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材料,申报、公示、论证、审查等基本要求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办理。若有调整的,以“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3.0版”设定的内容为准。
2.制证标准和附图附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正本编号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规则执行;附件记载的建设用地要求包括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两方面内容,可以明确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据法定规划明确规划设计条件;附图以经脱密处理的数字线划地形图为底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线性工程可分幅出图,附图中应标明界址点坐标。附件还应包括《用地预审告知单》(详见《规范“多证合一”许可证发放实施方案》附件1)。
附件:1.选址、预审分级审批流程图
2.县级上报市级选址、预审的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是否 必要 |
1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表 | 申报者提交 | 是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报部项目需提供) | 申报者提交 | 否 |
3 |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赋码信息、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 是 |
4 | 建设项目拟选址红线界限图(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 申报者提交 | 是 |
5 | 标明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总图(含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总图,空间管制规划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 内部共享 | 是 |
6 | 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 | 申报者提交 | 否 |
7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 否 |
8 |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 否 |
9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数据共享 | 是 |
10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初审意见 | 内部共享 | 是 |
3.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协办流程图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审核联系单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用地位置 | |
用地性质 | |
拟建设规模 | |
请自然保护地和森林管理处审核项目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是否同意占用。 行政审批处 年 月 日 | |
自然保护地和森林管理处反馈意见 | 自然保护地和森林管理处 年 月 日 |
备注 |
5.“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联办流程图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多评合一”
实施方案
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需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多评合一”工作,规范和加强“多评合一”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组织技术论证,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即“多评合一”论证报告。
二、适用范围
以下类型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多评合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除外。
1.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性的交通、通讯、能源、电力、水利、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危险品、化学品仓储类项目;大型污水、垃圾处理类环卫设施类项目;大学、体育场馆、综合医院等重大公共设施类项目。
2.所适用国土空间规划依据不足,需要论证的建设项目。如:需要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项目;需要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深化、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
3.涉及穿越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等线性工程和军事设施等特殊建设项目。
4.允许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
5.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进行论证的建设项目。
三、论证重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分区准入和用途转用要求;
3.建设项目是否穿(跨)越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确实不可避让的论证分析;
4.建设项目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分析;
5.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比选及合理性分析;
6.用地规模合理性分析(如建设项目为缺失土地使用标准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需进行节地评价)。
四、编制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准乙级及以上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多评合一论证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允许两个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编制工作。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满足资质条件,不得组织论证报告审查。
“多评合一”论证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浙自然资厅〔2019〕747号)的相关要求。
五、论证流程
(一)县级项目
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时,应对该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多评合一”论证作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相应论证报告的编制。
2.需开展“多评合一”技术论证的项目,由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论证,编制《××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
3.由负责核发该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组织部门、专家召开审查会,出具审查意见。
4.论证报告部门及专家审查会通过后,如论证报告内容涉及城乡空间重大布局、国土空间局部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深化内容的,还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正式受理该项目,并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论证报告不涉及上条所列内容的,按程序受理和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市级项目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时,应对该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多评合一”论证作出明确,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相应论证报告的编制。
2.需开展“多评合一”技术论证的项目,由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论证,编制《××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
3.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告的评审,召开部门、专家审查会,出具审查意见。
5.论证报告部门及专家审查通过后,如论证报告内容涉及城乡空间重大布局、国土空间局部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深化内容的,且项目位于市区范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正式受理该项目,并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论证报告不涉及上条所列内容的,按程序受理和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实施方案
为推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将建设项目(不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下同)用地批准和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分类办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联办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联办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纳入出让合同)、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备案手续。
4.以上三类供地方式的建设项目,鉴于供地审批已经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批,合并后事项由分局办理,用地经区政府受委托批准后,分局予以发放有关证书。
三、办理要求
将原《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表》整合为《建设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整合申报材料目录清单。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政府审批时间),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上办理。
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协调同级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改革文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把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
附件:1.建设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划拨和协议 出让)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申请表 |
2 | 实地踏勘表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含所附红线图) |
4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5 | 压覆矿、地质灾害文件 |
6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 |
7 |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或1︰1000) |
8 | 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9 |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
10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会审意见(协议出让) |
11 | 农转用资料及实施到位的证明;存量建设用地资料及补偿到位的资料 |
12 | 涉及违法用地补办的提供行政处罚到位证明及同意补办意见 |
13 | 涉及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纳入数据库和专项规划、经政府批复的再开发地块改造方案 |
14 | 涉及环保、水利、农林(林地审核意见)等相关部门同意意见 |
2.建设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盖章) | |||||||
建设项目名称 | |||||||
项目投资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用地 预审报告 | 预审机关 | 预审报告文号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预审机关 | 预审报告文号 | |||||
可行性研究 报告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工程初步设计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工程建设工期 | |||||||
申请用地面积 | 其中:耕地面积 | ||||||
功能分区(公顷) | 序号 | 名称 | 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
以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填写 | |||||||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 占用标准农田面积 | ||||||
补充耕地方式 | 基本农田补划方式 | ||||||
标准农田补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