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CND10-2020-0002
苍民〔2020〕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面推行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
(一)对象范围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经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3.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4.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 年(含)以上,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本通知的重病指以下病种:
1.需长期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
2.确诊为器官移植需门诊继续治疗者。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
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9.困难家庭中儿童孤独症的治疗期间。
10.有明确的高血压病收缩压合并有器官损害。
11.有明确的糖尿病伴有感染,心、脑、肾、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2.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列)。
13.艾滋病。
14.矽肺。
15.病毒性乙肝。
16.脑梗死。
17.阿尔兹海默症。
18.戈谢病。
19.苯丙酮尿症(药物)。
20.渐冻症。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种。
上述重病病种的认定以县级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二)经济状况认定
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仍按现行低保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低保金计发标准
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金按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其他人员按本人核定的收入与同期低保标准的差额计发。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