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本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施“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县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0年6月30日前经苍南县民政局核准成立登记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一式三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双随机”抽查到的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1),统一接受苍南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的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县民政局承担。
(四)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情况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提交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由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县民政局承担。
四、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2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27、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未能规范有效运行的。
2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