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扎实推进中国(温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温州综试区)建设,鼓励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要点的函》(商办贸函〔2020〕15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温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53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参照《温州扶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办法。
一、支持苍南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从事跨境网络交易,通过综试区项下模式出口,在县外省内口岸出运的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到3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实际发货人0.05元(本办法未标注“美元”的,“元”均指人民币)的综合成本扶持;其中在温州集货、温州口岸出运、温州海关报关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实际发货人0.07元的综合成本扶持。为鼓励做大增量,后续年度出口额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扶持标准提高0.01元, 上年基数部分扶持标准降低0.01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综试区项下出口额按跨境电商出口B2B(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跨境电商B2B2C出口(1210)模式通关下海关放行的结关货物货值合并计算,实际发货人以海关报关为准。
二、支持苍南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企业从事跨境网络交易,通过温州综试区项下模式进口,年度跨境电商进口交易额首次达到40万美元的,每进口1美元给予0.35元综合成本扶持。为鼓励做大增量,后续年度进口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扶持标准提高0.01元, 上年基数部分扶持标准降低0.01元。综试区项下进口额按跨境电商B2C进口(1210)模式通关下海关放行的清关货物货值计算。
三、鼓励第三方平台助力苍南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新落户县内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含法人分支机构),自落户起前3年,给予企业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100%的奖励。总部在县内或在县内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每新增1家年出口额超过30万美元或年进口销售额超过40万美元的苍南企业在平台上开展业务,分别给予平台企业3 万元、2万元奖励,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 万元。
四、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对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电商产业基地(园区、楼宇),每从县外招引 1 家或每新孵化培育1家年出口额超过30万美元或年进口额超过40万美元的苍南企业,分别给予基地(园区、楼宇)运营单位3 万元、2万元奖励,单个基地每年最高奖励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