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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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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1年第2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苍南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9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苍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

二、房屋征收范围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征收范围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签订补偿协议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但本决定作出之前,本地块被征收人已经同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与本决定附件规定相符的,协议有效。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电话:64761506;

(二)征收实施单位: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地址:灵溪镇玉苍路61号,电话:68850977。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灵溪镇建兴西路555号(西客站),联系电话:68850977。

六、监督举报电话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64761506。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和参照营业性用房奖励补充方案》。

八、本公告自2021年2月9日起实施

九、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和参照营业性用房奖励补充方案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规范老旧住宅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b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东至城南路,南至横阳支江,西至新副食品市场,北至建兴西路(不含老副食品市场)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第二条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灵溪镇人民政府受征收部门委托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块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转让、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与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认定的依据

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单位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或者出租人的证明认定承租人和承租面积。没有房产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由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面积等有关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后的房屋其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4.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5.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6.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3至6项各类房屋,经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由县资规、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三)应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属直间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的其中一种来确定应安置面积:

一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总面积来确定应安置面积;

二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来确定应安置面积,但总应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是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本县范围内有其他住宅面积的一并计算)。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为准。

2.被征收房屋为成套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确定为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人认购应安置面积相近的一种套型来安置。

第六条  沿街合法住宅一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以下简称“住改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参照营业性用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领取商业营业执照,将房屋的住宅用途改变为营业用途并以营业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改变房屋用途期间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且各商业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间隔未超出六个月的;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某一时期商业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同时期相应的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有效证据作为该时期确持有合法有效商业营业执照的证明(但经核实该时期营业执照已吊销、注销或报停的除外);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开设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将房屋的住宅用途临时改变为营业用途,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仍持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的;

(三)上世纪老式房地产所有权证记载为市(楼)店,并持有至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仍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的;

(四)本地块征收范围发布前三年内实际连续营业超过一年,无法提供商业营业执照及同时期相应的税务登记证等,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实际营业的,可视同为营业性用房;

(五)“住改非”房屋面积确定规则:

1.底层临街(路、巷等)部位的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最多计算8米,不足8米的按实际计算。宽度(门幅)按实际用于营业使用的宽度计算;

2.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予计算。

第七条  房屋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机构的确定

本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除本方案规定的评估方法外,实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评估时应当充分结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确认为参照营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扣减营业性用房面积),临时安置时限为36个月,从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提前完成安置房交付的按实际时间计算)。实施单位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逾期安置的除外)。被征收合法房屋家庭直系亲属年满75周岁以上老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投亲靠友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临时过渡房使用期间水、电费等由使用人承担);

(三)搬家补助费标准: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0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20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标准给予2次计算;

(四)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的补偿费

营业性用房停业、停产租金补偿由评估机构按不同地段评估确定的年租金80%予以补偿,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评估公告,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36个月。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营业或已经停止营业的,不予补助停业、停产费;

(五)征收生产性非住宅用户的其他补助费

1.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实施单位应按设备原购置价折旧评估后给予补偿;        

3.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拆装费,实施单位按国家和本县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评估后计算。

(六)固定设施移装补偿费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80元/只;

(2)电表单相为30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电话108元/台;

(5)宽带网络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如有欠费的从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中扣除。

第九条  房屋的安置

本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房票和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同房票结合、产权调换同货币结合的多种形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安置形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安置地块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并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一)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该项目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的应安置面积,提供小套约90平方米、大套约110平方米2种套型(具体以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因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安置房源紧张,直间房被征收人,每户其多套认购原则是先认购较大套,依次相等或逐小认购;原房属于成套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1﹕1.2确认应安置面积后,被征收人可认购与应安置面积相近的一种套型来安置。

实施单位将根据以上规定,提供相应的认购方案给被征收人认购。

2.营业性用房安置和参照营业性用房的奖励购买

①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的,按营业性用房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营业性用房根据不同地段、地点,分不同等级按1﹕1予以安置新建配套用房。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采取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新建配套用房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给予优惠10%结算;

②沿街合法住宅一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不安置新建配套用房。被征收人沿街合法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并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和原房腾空的,可视为老旧住宅区改造参照营业性用房认定标准奖励办法的优惠规定给予奖励购买。实施单位应根据被征收人的原房屋具体位置,分不同等级,在相应的地段分别提供不同面积(具体面积以设计为准)的新建配套用房(具体新建配套用房安置地段、等级奖励办法另行发布);

3.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为共同所有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同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在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三)本项目可以实行房票安置

1.房票面值总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室内装饰装修+本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房票政策的奖励;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并及时腾空的,可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机制规定的结算方法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包含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18个月内购买本县范围政府商定的一手住宅商品房,给予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总金额的15%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不予奖励;

3.在本项目房票出票之日起至房票兑付之日止,房票票面金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

4.本项目房票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三代血亲或配偶不得使用,不得购买非住宅用房或二手住宅房屋;三代之内直系血亲或配偶使用房票的,相关税费缴纳按照规定执行;

5.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本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6.被征收人被征收1间(套)房屋,持有房票票面面值大于新购的房屋总额时,房票使用人要求兑现剩余房票价值的,在兑现时,应该按比例扣除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金额;被征收人被征收1间(套)房屋,持有房票票面面值小于新购的房屋总额,房票使用人采用房票+银行按揭形式购房的,房票使用人要求兑现剩余房票价值的,应予以兑现;

7.原被征收的房屋总价值超过100万元时,可以开具2张以上房票;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8.被征收人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安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10.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被征收人户籍没有迁入新的住址前,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仍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11.被征收人用房票购置一手住宅商品房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应该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奖励部分金额。

第十条  安置用房房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格依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一)被征收房屋原属于成套住宅的,其认购面积在应安置面积的120%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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