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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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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可持续性开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税务局 人社厅 财政厅 医保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两费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财政、税务、乡镇等部门通力协作,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主要征收工作,12月中旬完成收尾记账等工作。2021年全县户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并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100%。

二、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本县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三)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筹资标准

(一)2021年度苍南县城乡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130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890元/人,个人缴纳410元/人;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苍政发〔2017〕36号)、农村独女户或二女户家庭女儿本人及其父母(苍人口计生〔2005〕17号)、县重点优抚对象(温民优〔2009〕50号)、现役军人父母(温政发〔2016〕46号)、2021年度出生且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及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和县财政各承担50%(苍政办〔2013〕190号)。

四、参保登记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为集中参保登记时间。

(一)本县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含中小学、职高、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居)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

(二)非本县户籍的县内中小学(含职高)、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登记后,报送到学校、幼儿园所在社区(村、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持有本县居住证的人员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缴费时间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符合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需缴纳城乡医保费的政策优惠人员除外),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缴费时间段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可按个人缴纳标准给予补缴,从参保缴费次日起计算第90天后开始享受2021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户籍迁入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金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或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金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当年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在连续缴满职工医保费 6 个月后的第 7 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 6 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执行(跨年度未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除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等待期期间,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

(五)连续缴满3个月以上职工医保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对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金额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缴费方式

(一)银行签约扣缴

参保人在完成参保登记后,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签订代扣协议,签约后将自动从已签约的银行卡中扣款,完成缴费:

1.银行签约。带身份证、银行卡前往苍南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和温州银行办理签订代扣协议,可以为本人或者为他人代扣。

2.支付宝签约。打开支付宝,进入“市民中心”,在“政务”服务分类中,点击“社保费缴纳”(也可以直接搜索“社保费缴纳”),或通过支付宝扫码进入“社保费缴纳”界面。点击“银行缴费协议”添加缴费协议,绑定社保费代扣银行卡,该签约方式可以为本人或他人签订代扣协议,但仅支持参保人本人的银行卡。

3.微信签约。打开微信,小程序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点击“我要办理”,添加人员信息后,点击“银行缴费协议”功能,支持签约参保对象本人银行卡。

(二)支付宝或微信直接缴费

1.打开支付宝,进入“市民中心”,在“政务”服务分类中,点击“社保费缴纳”(也可以直接搜索“社保费缴纳”)。选择“我为自己缴”或“我帮他人缴”,或打开支付宝扫码进入缴费界面,实现为自己和帮他人缴费。

2.打开微信,小程序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点击“我要办理”,添加人员信息后,点击“社保费缴费”,出现需缴纳的信息,选择需要缴费的信息后,点击“去支付”,按提示完成支付即可。

(三)银行窗口直接缴费

通过县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和温州银行等7家银行窗口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七、医保待遇

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以上。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逐步缩小个人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间差距。

(一)住院医保待遇

2021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最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20万元。

2.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3.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苍南县、龙港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

(2)在苍南县、龙港市范围内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

(3)在苍南县、龙港市外温州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5)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原设定的基础上提高5%。

(二)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2021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苍南县、龙港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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