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成员单位:
经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设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设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四)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管理,规范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行为,推进第三方物联网技术监管方案,明确加油车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加油装置设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仑非油整治办〔2018〕4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和《关于印发北仑区运输企业内部柴油加油装置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0〕1号)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企业内部使用的备案加油装置(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允许以下车辆实施加油:
(一)备案企业所属车辆;
(二)与备案企业合作的北仑区注册(包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下同)的企业所属车辆;
(三)备案企业和与之合作的北仑区注册企业因运输业务需要租赁的其他企业车辆(北仑区注册企业车辆)。
第三条 与备案企业合作加油的企业,合作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加油(共用加油装置)协议;上述企业租赁其他企业车辆承担运输业务的,企业双方必须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样本见附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租赁车辆数量及车牌号等。实施车辆租赁的企业应当开放其车队管理系统接口,以便政府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实时查询其租赁的车辆是否实际产生承运业务,甄别是否允许相关车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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