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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科外〔2024〕88号

朗读

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政府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发展,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之间人才流动、技术合作,特制定《宁波市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

 

宁波市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深化“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助力我市中小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校院企合作基础及双方意愿,我市聚焦“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遴选高校、科研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同)的科研人员有序赴中小科技型企业兼职,由企业聘任为“科技副总”,主要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助力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整合创新资源和优化创新管理的能力,不断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计划到2027年,全市择优遴选“科技副总”300名左右。

二、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与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当前聘用合同剩余聘期不足三年的,由派出单位出具到期续聘证明),并应在“科技副总”兼职到岗前完成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技术经理人”培训,具备初级及以上培训证书。

2.政治素养好、学风作风优良,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服务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经历和积极意愿。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我市中小科技型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或上期“科技副总”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续聘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要求。

(二)派驻企业

1.应为宁波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不得为“科技副总”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2.应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以及近期完成“两清零”的企业。

3.优先支持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提出的“科技副总”需求。

三、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协助企业系统梳理创新需求,制定创新规划,完善企业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

2.指导并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问题凝练和联合研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研发合作,不断促成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并引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3.帮助企业将获得的技术成果在宁波科技大市场系统备案,并协助企业使用“浙里好成果”平台和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享用“先用后转”服务。

4.推动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

5.发挥派出单位创新资源优势,帮助企业链接教育、科技、人才等各方面资源,并向企业做好科技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

(二)派出单位

1.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严格把关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学风作风,保证其投入时间精力参与派驻企业工作。

2.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派驻企业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研成果在派驻企业转化。

3.向本单位派出“科技副总”兼职服务的派驻企业提供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便利。

4.安排单位内部专人负责“科技副总”日常联络与管理,配合实施对“科技副总”的考核与评估。对履职期满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

(三)派驻企业

1.提出“科技副总”需求,并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承担聘任“科技副总”的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具体内容、职责等事项。

3.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积极与派出单位开展各类科研联合攻关和学生实训培养等合作。

4.派驻企业优先联合派出单位对企业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优先与派出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5.配合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四、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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