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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便函〔2024〕7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7.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8.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2021年起)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省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3.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2023年起)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省高企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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