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见附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基本条件
我市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原则上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中遴选,被提名者必须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二是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1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科技抗疫、进口替代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其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授权、整体技术应用、重大工程验收等,放宽有关时间限制。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作为附件,说明成果的相关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或同一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4.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参加上年度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前2年连续参加评审未获奖的本年度不得被提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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