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教育局: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教育局
2022年5月7日
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和有序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经由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包含高中),线下开展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不包含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的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四条 机构准入审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便民原则,实现“最多跑一次”。
第五条 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九条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投入资金。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二)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以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包含财务管理和会计出纳)的专职管理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四)师资力量。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当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五)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稳定、独立使用的要求,符合消防、环保、卫生标准。以租用场所开办的,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2年,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新合同。培训对象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六)安全措施。机构应制定安全制度、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并悬挂在明显位置。科学实验的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机构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教学人员培训及考核、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内容)、培训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档案和学员信息管理及保密、培训教材和仪器设备管理等内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准入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举办者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
(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质证明、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以及举办者、法人、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六)《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以及培训内容合法合规承诺书;
(七)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北仑政策 > 北仑区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beilunqukejiju/20220516/432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