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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推荐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众创空间: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照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主体

(一)本年度参加申报的机构要求是成立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并且按要求报送2019年、2020年年报火炬统计数据(或者已按要求报送2020年年报以及2020年、2021年半年报火炬统计数据)。

(二)本年度备案工作将重点支持以下几类众创空间:

1.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或围绕大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建立,服务于产业链创新的众创空间;

2.服务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硬科技创业,以创业孵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众创空间;

3.具备“投资+孵化”功能,能够搭建有效投融资渠道,高效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众创空间;

4.具备较强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能够带动大学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众创空间。

二、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截至今年10月31日)。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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