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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16〕206 号),现就 2021 年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申报培育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通过国家备案公告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培育对象申报条件申请纳入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 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 50 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 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属市县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 5 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照上述条件在销售规模上不足 5 亿元,但成长性好、市场估值高的创新型企业也可以申报。
三、认定对象申报条件申报认定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条件。上一年度拥有专职研发人员 100 人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40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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