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引导和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提升平台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246”万千亿级产业,主要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指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二、基本条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千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
3、孵化器投入运行已满2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4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宁波市众创空间
1、运营单位当是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时间满1年,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专业类众创空间需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2、可自主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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